臺灣高等法院 10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1號

一、重點摘錄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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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16號刑事判決


一、摘錄重點內容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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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前言:

        在現今社會中,雖然E-MAIL、LINE、FACEBOOK等通訊軟體,儼然成為人與人之間溝通的主要管道,但仍無損於實體書信存在的重要性,常見的存證信函、起訴狀、法院通知等,均仍係利用實體書信的方式來傳遞,因此仍有必要釐清相關送達方式的法律上效力。

       今日來談談以郵局「掛號」方式寄出時,因招領逾期而被退回時,此一郵件的寄出是否仍得生合法之催告或通知之效力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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