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前言:
在現今社會中,雖然E-MAIL、LINE、FACEBOOK等通訊軟體,儼然成為人與人之間溝通的主要管道,但仍無損於實體書信存在的重要性,常見的存證信函、起訴狀、法院通知等,均仍係利用實體書信的方式來傳遞,因此仍有必要釐清相關送達方式的法律上效力。
今日來談談以郵局「掛號」方式寄出時,因招領逾期而被退回時,此一郵件的寄出是否仍得生合法之催告或通知之效力呢?
二、「掛號信」:
(一)重要信件,因為常有時間上的緊迫,因此需透過快速寄送的方式來為送達,是以於日常生活中以「掛號」之方式寄出最為常見,然於掛號寄出時,寄送之地址無人收受或代收時,郵局會如何處理呢?
國內掛號函件經按址投遞2次未能投交者,郵局即繕發招領通知單,請收件人前往指定郵局或其他指定地點領取。收件人接獲招領通知單,應於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,持通知單、身分證、印章至指定郵局領取。(請參見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)
(二)經過15日之期間後,仍未有人持通知單至郵局領取,此時郵局將會將該信件以「招領逾期」為理由退回,此時若此一信件是否仍發生送達的效力呢?
請看下面這則臺灣高等法院之法律座談會所提出之法律問題。
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號 (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)
法律問題:
按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,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,發生效力。民法第 95 條第 1項定有明文。則於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或債權讓與通知之場合(例如:撤回假扣押執行後,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對擔保物行使權利;或債權受讓人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文件聲請執行),聲請人已以相對人實際住居地送達催告通知,惟遭郵政機關以「招領逾期」為由退回,此際是否得認已為合法催告或通知?
討論意見:
●甲說:肯定說。
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所謂達到,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,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,若表意人以書信為意思表示,該書信達到相對人,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收,或相對人已受郵局通知往取書信,該書信既已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,相對人處於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狀態,依上說明,應認為已達到而發生效力(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792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●乙說:否定說。
按郵務機關送達掛號郵件至送達處所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,僅投遞招領通知於信箱內,該招領通知僅註明應於一定期限內前往某郵局領取掛號信件,縱相對人有收受該招領通知,然於前往郵局領取前,亦無法從招領通知得知該信件之種類及內容,自難認於郵局待招領之存證信函已置於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,達於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(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抗字第 722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初步研討結果:採甲說。
審查意見:因最高法院裁判見解尚有歧異,建請司法院轉請最高法院研究。
研討結果:照審查意見通過。
※至於最高法院裁判見解之不一致,整理如下;
1.生送達之效力:
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11號民事判決:
「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,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,發生效力(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)。本件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之董事會開會通知,係在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所規定之期限前依董監事名冊所載各董事、監察人之住址為發送。至寄交上訴人之通知分別於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及翌(四)日投遞至上訴人及其配偶林陳秋菊之戶籍地基隆市○○○街一二號及董事名冊所載之同市○○街二八號之五二址,但因無法投交,遂於同年月五日送交基隆市○○路郵局招領,招領期滿未領取,而於同年月二十六日於封面加蓋「招領逾期退回」之戳記,退還原寄件人,並有基隆郵局函為憑,為原審所合法確認之事實,則該通知已達到上訴人及其配偶之支配範圍內,上訴人及其配偶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,應認該開會通知已送達而發生效力,自不容上訴人空言否認。」
2.不生送達之效力:
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抗字第 722號裁定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:
按郵務機關送達掛號郵件至送達處所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,僅投遞招領通知於信箱內,該招領通知僅註明應於一定期限內前往某郵局領取掛號信件,縱相對人有收受該招領通知,然於前往郵局領取前,亦無法從招領通知得知該信件之種類及內容,自難認於郵局待招領之存證信函已置於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,達於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,即謂抗告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已到達相對人。又上開存證信函嗣經國史館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,應認該存證信函未經合法送達予張榮昌,而不生定期催告行使權利之效力。從而,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返還保證書,核與法定要件不符,不應准許等詞,因認抗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,裁定予以駁回,於法並無違背。
*結論:
現今最高法院見解仍未統一,且意見分歧,因此高等法院所舉辦之法律座談會仍未做出最後結論,故仍有待最高法院統一見解。然觀察近期實務見解,似偏向認為受送達人縱有收受招領通知,因無法從招領通知得知該信件之種類及內容,而否認待招領之文件已置於受送達人之支配範圍內,並達於隨時可了解該信件內容之客觀狀態,因此,並不生送達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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